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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的本质和发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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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一章的主要内容聚焦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耐心读完的好处是除了格劳秀斯你还可以扯点别的,扯点别的不就可以装逼了么。多背背下面这几个名字,就可以在高谈阔论间不经意蹦出来几个,从而吸引老板和妹子的关注,走上人生巅峰~(想多了,最多被当成一个装逼的傻逼,好了,不说废话,正片开始)
当今人们所理解的国际法的基础,牢固地建立在西方文化和政治组织之上。

  • 早期萌芽
  • 中世纪与文艺复兴
  • 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 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
  • 19世纪
  • 20世纪
  • 共产主义的国际法理论
  • 第三世界
一、早期萌芽

现代国际体系可以追溯到约400年前,地理大发现以后。但是,很多国际法的基本理念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这就和唱RAP才几十年,但瞎几把乱叫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历史一样。具体的例子来说:约在公元前21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城邦的统治者之间就曾经庄严地签订了有关确定边界的条约,并被认真雕刻在石碑上,若有违者以触犯苏美尔诸神加以论处。还有,也包括后来埃及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为了建恒永恒的和平友谊也缔结的条约。这些签署协议的活动主要是在中东地区,并随着考古发现而为世人所知。
在远东(其实就是亚洲),古老的印度和中国文明中也演变出来了足够的文化和标准。许多印度规则表现了道德和慷慨的意识,中国则形成了很多关于帝国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思想。其实,这种视角看中国的朝贡体系对现世的影响感觉会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这部分看起来没啥,但我的一个学长在面试中政的时候面试题就是你认为中国的春秋时代有没有国际法)
当然古代文明的做法受到文化和地理上的限制。只能说是区域性的联动,但“国际社会”的概念是不存在的,这一时期所有的参考价值是某些想法,如条约的神圣等等。
吐个槽,虽然作者很鸡贼的把中东和远东放在了开头,但是用了一句“必须指出”,就开始大书特书古希腊罗马了。
从公元前6世纪以及往后大约两百年的古希腊时代。那个时代欧洲思想的批判性和理性、对人和自然的不断探索和分析以及善于争论和辩论均被吸纳希腊文化的罗马帝国传遍整个欧洲和地中海世界,并通过文艺复兴影响了西方意识。
希腊在国际法研究中的价值在于对人类进行哲学的、科学的和政治的分析。许多条约将城邦国家联系在一起,形成商业和政治交往的网络,相互赋予对方领土范围内的公民以权利,发展了关于外交使节神圣和受保护的规则等等。例如:宣战前必须按照某些惯例行事。但这一时期并没有形成世界社会的意识,直到罗马时代才完成这一任务。
罗马人在组织上和法律上深受尊重,法律将他们的帝国编织在一起。早期罗马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具有形式化和严格化的小社会特点。而随着罗马帝国疆域的扩大,市民法已经逐渐不够用了。于是万民法应运而生,并逐渐调和了这一缺陷,它为调整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简化的规则。但是由于当然不可能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其他民族,万民法仍然是罗马帝国的国内法。罗马人吸收了希腊最有影响的观念——葛多斯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即自然法构成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的总体。“自然法“的思想和规则根植于人类的智慧,因此不能局限于任何民族和群体,从而自然法具有世界性。这一普遍性因素是现代国际法学说的基础。
同样,作者也提及了伊斯兰的发展,伊斯兰关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理论前提是:在伊斯兰与非穆斯林世界之间存在敌对状态,穆斯林国家之间存在统一的概念,即存在伊斯兰社会。在穆斯林的征服时期,调整与非穆斯林国家行为的规则不断的发展,例如关于外交官的法律,以好客与安全的观念为基础来调整国际协议的规则。
二、中世纪与文艺复兴

中世纪的特征的核心是有组织的教会当局以及他所掌控的全面的权力结构,整个欧洲只有一个宗教,无论是部落还是区域的亲缘关系,教会法对一切都是适用的。虽然在大部分时间里,宗教当局与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之间是相爱相杀的状态。这一系列的冲突最终以教皇的胜利而告终,然而事实证明对世俗主义的胜利是相对短暂的,宗教与罗马帝国产生的共同合法性有着强大的统一影响力,而政治和宗教的对抗则没有这种力量。但是,社会变革是创设公认的国际法体系的基本条件。
这一时期特别重要的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威以及教会法的超国家性,同时商法和海商法飞速发展,并出现了国际贸易背景下的海上习惯法。而这些国际法的前身开始在整个欧洲大陆得到承认,反映了对涵盖国际形势规则的要求,这种复杂的思想改变了欧洲社会的面貌,预示着科学人文和个人主义思想的现代纪元的到来。
以君士坦丁堡为核心的拜占庭帝国瓦解之后,土耳其军队于1453年迫使许多希腊学者到意大利寻找庇护,并使西欧的文化生活更加活跃,封建主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人阶级的兴起而衰败,促使着人们不断去寻找新的社会制度。
民族国家的崛起,特别是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他们的崛起是创造具有确定领土的独立单位的过程为特征的。这个过程导致主权实体之间更高程度的相互作用,因此需要以一般接受的方式调整这项运动。正如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一书中所阐释的那样,对政治权力和最高权威的谋求变得公开并且得到承认。这一时期,意大利的城市国家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斗争,教皇也成为一种世俗的权力,从这些忙乱的斗争中衍生了许多现代国际生活的主要内容:外交、政客、势力均衡理论和国家共同体的思想。



图文完全无关

标志着人们所理解的国际法的开端是由独立、主权的国家组成的国际共同体概念的演变。文艺复兴传承了独立、批判的思想和人文世俗的生活方式的必要前提以及未来的政治框架。不过,对于后来国际法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是后一种因素。宗教改革和随之而来的欧洲宗教战争强调了这一点。国家不断发展的权力也强调了这一点,这次战争用许多方式标志着以宗教为基础的大陆体系的衰落以及建立在国家最高权威市场的大陆体系的诞生
在所有这些国家里都可以察觉到对人际关系和国家之间关系新概念的需要。教会的衰落和可能被称为“自由思想”的兴起促使人们寻求这种新的概念。国际法的理论自然深深的卷入了这种政治生活的重新评价之中,受到重新发掘希腊罗马思想的严重影响。文艺复兴推动了希腊研究的再生,特别是自然法思想成为流行的思想。
一种不同的加强国际关系基础的价值体系就这样建立起来了,也宣告了作为普遍自然法的一部分的国际法即将诞生。让·博丹在其1576年的《国家论六卷》中首次系统的分析了主权的概念。这个概念试图解决现代国家内权力的结构问题。博丹的研究以及对欧洲政治的观察为基础,而不是依赖关于绝对原则的理论探讨。他强调在国家内主权者必须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虽然这种主权者不能受它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拘束,但是他要服从上帝和自然法。
主权者作为最高立法者的思想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变成为允许国家在针对其他国家时享有最高权力的原则。国家被认为高于法律。这些观念就逐渐发展成了人们熟知的实证主义思想。
早期的国际法理论与自然法思想有着很深的联系,并将其作为他们的哲学基础。包括托马斯·阿奎纳的哲学中发生的基督和自然法思想的结合。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法的一部分,是理性的造物者分享永恒法的结果。自然法补充了永恒法中被神的光环所普照的那部分。阿奎那宣称理性是人的本性,因此理性必须根据神的意志设计生活的秩序。自然法是道德行为以及社会和政治机构的源泉。
正是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文艺复兴的学者触及到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和依据问题。英国的历史法学家梅因写道,现代国际法的诞生是自然法最大的功能。尽管这点有争议的,但是必须提到。虽然国际法是从自然法原则中派生而来,但是在其自身内部,人们开始将国际法作为单独的话题来研究。
三、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国际法学说的精髓可以追溯到西班牙黄金时代的西班牙哲学家们。例如萨拉芒卡大学神学教授,弗朗西斯哥·维多利亚。他对西班牙征服南美印第安人这件事表明了在他那个时代积极进步的态度,他认为印第安人应被视为具有自己正当利益的民族,只有在有正当理由对他们进行的战争才是合法的。这与当时流行的观点大相径庭。他认为,国际法依赖的基础是不变的,自然法就意味着非欧洲人应该也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当然,他并没有把印第安民族与欧洲基督教国家平等相待。
苏亚利兹则是一名深深的沉浸于中世纪文化的耶稣会会士和神学教授。他指出,国际法的义务性质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国际法的实质源于履行已签订的协议及自然法规则。
阿尔贝利克·贞提利的背景完全不同,但也有同样的影响力。他的著作《战争法》于1598年出版,该著作是对战争法的全面探讨并包含关于条约法的颇有价值的一。他被人们称为国际法世俗思想学派的创始人,因为他把国际法中神学因素减到最少。
然而,雨果·格劳秀斯是这一时期的塔尖人物,并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主要著作是在1623年至1624年间撰写的《战争与和平法》。这是一部内容丰富的著作,包括了当今看来显得有些不恰当的私法概念。是他将神学从国际法中删除,并强调神法的任何部分在这种研究中均没有关联性。是他指出即使没有上帝,自然法也是有效的。自然法因此变得完全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由于正义是人的社会包装的一部分,因此正义不仅是有用而且非常重要。就是他构建了国际法的全面体系。然而在许多领域,他遵循了通常的路径,他保留了神学上的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分,这种观念迅速的从后来的国际法著作中消失,不过在现代关于侵略自卫和解放的学说中以某种形式暗含着这样的观念。
但是这仅仅指出了不得忽略的东西,基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概念相同的法律概念牢固的扎根于世界现实中,反映当时的当务之急。任何理论都不是在真空中发展出来的,而是在特定文化和社会环境中构想并完成的,忽略这一点就是对理论本身的歪曲。
四、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

格劳秀斯之后,国际法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学派,一方面是自然法学派,例如萨缪尔·普芬道夫试图将国际法完全等同于自然法,另一方面是“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他们把国际法与自然法相区别,强调实际问题以及当前的国家实践。普芬道夫将自然法视为一种道德体系,它否定关于习惯的规则的有效性从而误解了现代国际法的方向。他还拒绝承认条约与国际法基础的讨论有任何关系。其他“自然主义者”对这种观点的反应是贬低或忽视国家的实际实践。他们喜欢对绝对价值做出理论上的解释。然而这些价值似乎正慢慢的从复杂的政治现实中飘散而去。
实证主义的主要开创者之一,理查德·苏支是与普芬道夫同时代的人。除了完全摒弃自然法学派外,他对传统学说不屑一顾。他关注的是具体形式,他的书包含许多晚近发生的事例。他抬高平时法的地位,使其高于战争法,并回避对理论的讲解。
与许多现代思想一样,实证主义理论来源于文艺复兴时期采取的经验的方法。实证主义关心的不是建立在从绝对原则中推演的理论大厦,而是观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并讨论已经产生的问题。洛克和休谟创立的经验主义否认先天原则的存在,认为思想来源于经验试验的科学方法和验证,假说均强调这种方法。
宾刻舒克用类似的方法强调现代实践的重要性,并基本无视自然法。他对发展战时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理论作出巨大贡献。
从这种哲学态度来看,用相互对抗的国家之间实际发生的情况而不是用从理性推演出来的概念来重新解释国际法,这是向前迈进了一小步。国家实际所做的才是关键,而不是国家按照自然法的现成基本规则所应该做的。国家承认的协议和习惯是国际法的根本。
随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后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从宗教战争中的出现,实证主义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产生的还有由博丹和霍布斯提出的主权理论,他们的理论构成主权者最高权力的基础并导致国家主权概念的产生。
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在瑞士法学家瓦泰尔的书中均有展现。他的《万国法》一书以自然法原则为基础,不过他是以实践定向的,他将他的国家平等学说引入国际法,就像宣布侏儒与巨人都是人一样。通过区分信仰的法律和行动的法律,并指出后者具有的实际意义,他将自然法的重要性减到最小。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证主义思想似乎同时推翻了自然法的哲学基础,并将该理论存入历史,他披着现代的外衣再次出现,以便为未来做好充分准备,自然法被自然权利的概念所取代。
这是个人主义关于政治优势的主张。社会契约的思想强调个人的核心作用,即个人之间的协议先于市民社会并使其合法化。无论将这种理论悲观的解释为霍布斯宣布的绝对主权,还是乐观的理解为洛克认为的对权力有条件的接受,无论如何他都是革命性的理论。人的权利构成了美国和法国革命的核心和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
然而,另一方面,自然法学说被用来维护绝对主权和私人财产的神圣性。该理论具有反动的一面,因为可以争辩说,既然是从社会契约演变而来的或是神注定的,那就是应该的,这取决于人们如何将自然法作出世俗的解释。
五、19世纪

19世纪是思想和理性哲学的动荡时期,这促进了国际法学说的演变。相反19世纪是实践的、扩张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时期。在标志着拿破仑战争结束的维也纳大会上,庄严的提出了在欧洲势力均衡的基础上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国际法成为以欧洲为中心的、维护文明的、基督教国家的法律,海外和外国民族要进入必须得到西方国家的同意并遵循西方国家规定的条件。自相矛盾的是国际法在通过欧洲帝国的扩张,变得地理上国际化法律的同时,在概念上变得不那么具有普遍性,反而在理论和实际上变得更加反映欧洲的价值。
19世纪还有许多标志性特征,作为法国革命与法兰西帝国战争的结果,民主与民族主义传遍整个欧洲大陆,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关系。外交政策不再只关注贵族精英阶层,其特征既具有民族主义积极的一面,也具有其消极的一面。民族自决理论开始威胁中欧和东欧的多民族帝国,同时民族主义由于德国和意大利的统一而达到了顶峰,并开始展现诸如扩张主义和种族优越性的学说的特征。民主对个人产生政治影响并使个人在政府中有了说话的机会。民主还使责任真正成为现实,因为战争成为人人关注的问题。1815年,《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确立了国际水道自由航行原则,并建立了规范莱茵河利用的莱茵河中央委员会。1856年建立了一个多瑙河委员会。欧洲的一些其他河流也成为国际协议和安排的主题。1865年国际电信联盟成立,1874年建立了万国邮政联盟。
迅速增多的欧洲会议对发展调整战争的规则作出了贡献。1863年建立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促使从1864年开始签订一系列关于冲突“人道化”的日内瓦公约。1899年和1907年的海洋会议建立了常设仲裁法院,并处理战俘待遇和战争控制的问题。其他会议、公约和大会强调拓展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关系的密集网络。
实证主义在19世纪占了上风,国家权力的扩散以及国内立法的不断成熟增强了下述这种思想,即法律基本上是由主权者或主权机关发布的命令。任何伦理或道德问题均与人定法律的讨论无关。这种方法被借鉴到国际层面并随即面对缺乏最高权威的现实。
既然法律最终依赖国内体系的主权者的意志,这似乎意味着国际法就应该依赖各主权国家的意志。
隐含在其中的是下面的困惑:国家最高立法者是国家本身,因此实证主义不得不接受国家行而上学的特性。国家有自己的生命和意志,并因此能够主导国际法。这种对国家抽象本性的强调并没有出现在所有的实证主义的理论中,而且这种强调是后来的发展。
首先分析并提出国家意志学说的是黑格尔。个人服从国家,因为后者神圣的保有所有公民的“意志”并演变成一种更高的意志,对外,国家是主权的和最高的权利。哲学为20世纪带来令人不安的结果,并引起19世纪处于休眠状态的自然法的复兴。
国际协议、习惯和规定的发展促使实证主义理论家应付国际法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结果产生了两种学说。一元论者认为,有一个基本原则既是国内法的基础。该原则有各种不同的假定:“权利”或社会连带或约定必定遵守规则。二元论者在数量上更多些,并且遵循真正的实证主义思路,他们强调同意的要素。
对另一个德国理论家特利佩尔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于不同的层面,前者调整国际关系,后者调整个人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家之间的协议为基础,由于国际法是由国家的“共同意志”制定的,因此不能单方面进行修改。
这导致一种悖论,这种共同意志对单个的国家有约束力吗?如果有,为什么?结论似乎是这样的,主权国家的意志可以产生一种该意志不能控制的规则。因此,国家的意志不是最高的,而是低于各国意志所产生的合意。特利佩尔没有讨论这些问题,而是把它们留给具体的法律事项,视情况而定。由于实证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的精髓高于法律的规定,因此他们的确削弱了其实证主义的观点。19世纪有大量的国际法著作问世,它们强调的国家实践以及国家的表现对于发展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性。
六、20世纪

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一个乐观世纪的结束。欧洲帝国统治了世界,欧洲的意识形态高于一切。但是1914年——1918年的大战动摇了欧洲文明的根基。自信慢慢消失了,思想大厦摇摇欲坠,普遍公认的进步假说越来越受到质疑,自我反省成了家常便饭。
从国际关系的观点看,1919年和平条约最重要的贡献是创造了国际联盟,陈旧的无政府主义的体系失败了。人们认为,维护和保障和平的新机构是必要的。国际联盟有大会和执行行政院组成,但是一开始就因为其程序的大部分期间内没有美国和苏联的参与而被消弱,从而基本成为欧洲的组织。
除了在维持国际秩序方面的某些微小成绩外,国联并没有能够对付顽固的侵略者,日本1931年侵略中国并在两年以后退出了国联,意大利攻击埃塞俄比亚,德国开始了一系列不受阻碍的欧洲内外的侵略。
国联唯一的用处是对,后来联合国的设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常设国际法院于1921年在海牙建立,并于1946年被国际法院所取代。一战结束后不久建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并一直存在。许多其他国际组织在这一期间建立或增强的工作。
在两次战争之间,由于出现的其他国际法思想包括委任统治制度。在该制度下战败国的殖民地由协约国为其居民的利益加以管理,而不是让他们兼并。该制度试图提供一种由国联保障的少数者保护的形式,国联创造的这种保护形势并未取得很大的胜利,然而它为后来关注人权的保障产生的道路。
最后国联于1946年被联合国所取代,联合国试图弥补其前身的许多不足。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这体现了权力从欧洲转移的现实,联合国决定成为一个真正的普遍性组织。非殖民化的到来推动并实现了这一期望。



和共产主义的幽灵没啥可以联想的

七、共产主义的国际法理论

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把法律和政治描述为统治阶级维护其对社会进行统治的工具。经济生活的精髓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的权力均来源于这种控制。劳资关系是对立的,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最终将导致革命,革命将产生一个新的没有剥削的社会。民族国家受资产阶级的统治必将在重组过程中消亡。的确,这种理论认为,国家与法律将会随着社会的某种新的基础的建立而消亡,由于传统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制度上,因此它也将消失。
然而权利的现实以及苏联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下而存在,导致了这种学说的被修正,由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转变为社会主义秩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过渡期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童金教授强调了俄国十月革命创造的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律思想。这些思想就可以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种类:(甲)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原则;(乙)主要是反对殖民主义的民族和人民平等和自决原则;(丙)旨在调整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和平共处原则。
在革命刚刚过去不久,曾经有过这样的假定,即过渡时期已经开始了。期间,国际法作为剥削的方法必将遭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批判,但仍然将其视为有效的制度,苏联的两个理论家,科洛文和帕圣克尼斯在这一时期有着突出的影响力。过渡时期需要妥协,也就是说在革命取得全面胜利之前,需要进行某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因为这是国际社会秩序存在的基础。帕什科尼斯的观点是国际法是阶级之间的法,在社会主义制度胜利之前,两个对立的阶级体系将寻求迁就与融合,社会主义和苏联仍然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起来,并反映这种制度的法律机构。然而随着斯大林主义以及“一个国家中的社会主义”号召的提出,他们的立场变得强硬了起来。帕什克里斯改变了他的路线并放弃了原来的立场,国际法不是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一种暂时性妥协,而是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苏联仅受与苏联的目的相符合的国际法规则的拘束。
20世纪30年代末的新理论在政治上得到的反应是俄罗斯成功加入国联及其追求西方国家的政策,在法律的表现上是维辛斯基的思想。他对国际法采取更加法律化的观点,强调苏联接受的诸如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不接受其他原则。国际法的作用不是构成单一的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体系,苏联将根据列宁和斯大林主义外交政策的理想形式,不受其没有明确接受的规则约束。
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冷战的加剧,苏联学说得以加强。不过随着斯大林的去世以及赫鲁晓夫的成功,这种学说开始削弱。理论上,过渡时期的法被和平共处国际法所取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不再被认定为是不可避免的,开始了相互容忍与合作的新时期。
童金承认存在一个单一的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律体系,而不是涵盖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分支体系的国际法。国际法建立在对其具有拘束力的国家之间的协议基础之上,他给当代国际法下的定义是:
经由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创造,反映国家共同意志,具有一般民主特性,调整他们之间的斗争与合作,以保证和平与和平共处以及民族的自由与独立,必要时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保证其效率和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里的基本要素非常有意思,例如对国家主权的强调,对不同社会制度以及和平共处目标的承认,法律制裁的作用得到强调,这反映了实证主义对苏联思想的影响。这些要素在科日尼可夫教授和其他人共同编写的著名国际法教科书的国际法定义中也有反映。
国际法可以被界定为调整国家之间在他们的冲突与合作过程中的关系,为维护和平共处而制定的,表达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并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加以维护的规则的总和。
起初只有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恰当渊源,但习惯被接受为一种默示的或暗含的协议,习惯中受到竭力强调的是国际法律确信或习惯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因素,为创造一项习惯,国家实践不一定是普遍的,然而将其视为国际法律规范的承认必须是普遍的。
和平共处本身建立在那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之上,例如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国家主权,任何关于世界政府的思想都被谴责为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和平共处学说被认为包括诸如友好睦邻国际合作和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等思想。
虽然童金起初对发展区域国际法体系发起攻击,但后来他转变为接受共产主义国家之间特殊关系的社会主义国际法。苏联在东欧的干涉,特别是1968年对捷克斯洛伐克的干涉在加强这种观点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依据苏联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代表了一种新的更高形式的国际关系和社会主义国际法。共同的社会经济因素和政治共同体创造了发展永久友好关系的客观基础,相反国际资本主义则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社会主义或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以条约和习惯的方式构成了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之间统一的国际法律体系原则,虽然一般国际法上存在着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国家和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法中会更加积极,因为后者不存在经济对立和剥削,并且有更多的合作。
苏联强调领土完整和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保护那些被占优势地位的资本主义所包围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这对第三世界的国家也有很大的吸引力,这些国家也非常渴望建立他们的民族特性与西方的财政和文化影响相抗衡。
随着冷战的衰退以及苏联内部重建的突起,开始了重新评价国际法理论的过程,和平共处概念被修订,阶级斗争的观念从苏联的政治词汇中删除,由于人们承认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冲突不再构成当代世界的主要冲突,在过去的信条里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因此全球相互依赖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得到强调。因此国际法必须是普遍的。
1991年苏联的解体标志着冷战的结束,以及在不受意识形态束缚的多种权力渊源基础上建立了国际关系体系的回归。从这一点看,俄罗斯作为前苏联的延续进入了西方政治体系,并通过考虑自己国家的利益,而不是带着僵化的定义来确定其采取的行动。波罗的海三国恢复国家资格以及其他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独立,加上南斯拉夫的瓦解,酿成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风险,冷战将二元的上层建筑强加给国际关系,这几乎对所有严重政治争端都有影响,特别束缚了联合国的手脚。虽然苏联政权一直在发生相当重要的改变,但共产主义制度和该国本身的正式灭亡改变了国际体系的性质和不可避免的对国际法产生影响,超级大国无情对抗的结束加剧了欧洲局势的不稳定,并且自相矛盾的强调联合国的复兴与限制。
虽然过去对中国的态度所知甚少,但还是可以讲几点。(个人觉得这部分其实不是很到位)西方的概念基本上被视为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国际上的统治为目的。苏联的观点被部分的接受,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两个共产主义国家的不断的彼此疏远,中国得出的结论是,俄国人主要感兴趣的是维持现状和美国超级大国的最高地位。苏联将和平共处当作当代国际法支柱的概念,中国对此表示怀疑和鄙视。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中国的法律概念与西方发展出来的概念有很大不同。“法律”在传统中国从未取得与在欧洲文明中一样的重要地位。复杂的官僚制度努力争取和谐与平衡。在西方情形下保护个人的法律权利体系没有在中国没有真正发展起来,人们相信不是通过规则和制裁,而是通过榜样和公认的道德社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这种孔子的哲学在共产主义革命成功以后被搁置一边,并且被严格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取代,而且还强调阶级斗争。
中国人似乎承认存在着几个国际法体系,例如西方的、社会主义的和修正主义的国际法体系,并似乎暗示,只有社会主义最终得到普及,才有可能形成普遍的体系,国际协议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中国参加了许多条约和公约,并与其他国家一样遵守这些条约和公约。
国际法整体上被视为国际政治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受制于权力和权益的考虑并受到思想意识的影响,如果国际规则与中国政治和利益相符的遵守,否则就会被忽略。现在中国已完全参与到国际政治当中,这导致中国将其国际法的观点法律化。
八、第三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事物发展中最具决定性的事件之一是殖民帝国的瓦解和新国家在所谓“第三世界”的胜利诞生。过去地位上具有苦难历史并存在许多关系到其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问题的国家因此被推上了舞台。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结构和学说遭到攻击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以欧洲中心主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19世纪国际法,渗透着基督教的城市化和扩张主义欧洲的价值观,当然不能反映20世纪中后期新独立国家的需要和利益,他们认为那些规则鼓励并反映他们的屈从地位的规则因此需要得到改变。
遭到坚决拒绝的基本上是那些在19世纪盛行的国际法思想,即那些反映西方的强权和统治的原则。国际法的基本概念没有被摒弃。相反,新国家渴望接受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的思想以及不侵犯和不干涉原则,在普遍的法律框架内寻求其安全。
在这种浪潮下,《国际法院规约》第9条规定,法院必须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安全理事会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中必须安排5个席位给亚非国家,2个给拉丁美洲国家。国际法委员会的成员最近也增加了,并根据地理分配决定其成员节奏。
新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影响是最大的,他们在联大129个成员国中占了大多数。联大各种决议和宣言的内涵和外延均证明了它们的影响,记录了他们的担心、希望和关注。例如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庄严宣布,殖民地人民有权毫不拖延地获得主权并号召承认自决原则。
它们通过支持联合国及其宪章并通过要求“经济自决”或主张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主权进一步表示对承认国家主权的关注。国际法向经济领域的这种扩展是其在20世纪的重要发展,无数事实可以证明这种发展。例如,关贸总协定的建立、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建立。
第三世界新国家的利益常常与工业化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在国有化方面产生争端。但必须强调的是,与人们在传奇的非殖民化初期所表露出来许多担心恰恰相反,国际法既没有被摒弃,也没有变得面目全非。它们虽然反对对其利益冲突的规则,但同时还保留着国际法的框架,因为新兴国家也希望从诸如调整外交关系和控制武力的使用规则中受益。
从法律上来讲,随着非殖民化热情的减弱以及西方在国际法上的优势进一步削弱,将来很有可能出现明显不同的研究方法,这种发展趋势还将允许人们更多的理解并诉诸殖民化之前的历史传统和概念,并使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些传统和概念对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力。
然而,从中期来看,必须承认,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苏联和美国合作的迅速发展,争议的焦点正从东西方关系转向南北方关系。这种转移开始在许多问题上显现出来,从经济法到海洋法和人权问题,而现代技术的影响也尚未得到关注。全球化的发展与这些因素一起进一步加剧了传统的普世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冲突,跨越国界的公共和私人领域内个人、团体和公司之间很高程度的相互依赖,这种意义上的全球化可能被视为西方文明的普世化,并因此是某种具体特殊主义的胜利。另一方面,特殊主义有时被用来侵犯人权辩解以便逃脱国际监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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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棒,辛苦了 ,希望答主能被更多人看见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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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山林野人,不求闻达[飙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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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厉害,不过纠正一下,是斯多葛/斯多亚学派[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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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捉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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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2: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几乎照抄了《国际法》的中文译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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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0 01: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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