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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记之国际私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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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09: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戳使用说明书,学习效率更佳

使用说明书:
ü资料结合了马工程国际私法和法考国际私法,应该是可以保证大学不挂科的以及获取基本的国际法知识,但是要想取得好成绩建议自己去找侧重点,回归属于自己的课本。法考偏重实务,法硕相比法考偏重学术,学硕比法硕还注重学术。【科普新入门的法学生】
ü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生活较远,老师上课也会讲很多外国的学说,很麻烦,要真想认真学还是每一天把知识点吃透叭,少熬夜保平安。
ü会在知识点后面附加考题,以及本人主观认为的重点题型,如果有些没有整理到后面发现了会在下一个章节里面插入,所以也要关注其他章节。
ü主观题这种打字很费劲的但是我觉得又是考试重点的我嫌打字麻烦会录制视频放在b站上讲出来,伙伴们自己做笔记。
ü总结完毕后面会出几套模拟题,仅限大学不挂科使用,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
ü我这门科已经学过了,所以尽量别催更叭,不容易,间隙发电,不了解的建议去看一下公众号的杂志介绍。
ü学习资料的分享有些许差错可以私信给我,将会在评论区进行更正。
ü有不懂的知识点可以私信给我,会回复的。
üb站:1穷2白法学生
ü公众号和知乎:一穷二白法学生
ü因为是在公众号更新的 所以知乎的排版和图片就没有很细究,有些图片传上来很模糊,建议还是去公众号看,资料也更全些。



国际私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与特征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观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弥为《《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第1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明确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为步外的其他清形。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观题】
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指名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然后再按照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缺乏确定性和预见性】【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独特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至今尚未能制定出实体法】【不太可能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
联系:只要各国法律还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
优势互补,相辅相成。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适用强制性规定】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类规范是规定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以及享受何种民事待遇的规范。】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它是指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
【指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与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已发展成为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定义【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法律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
(一)国际渊源
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从内容上分为四个类别: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条约;统一冲突规范的条约【我国还没有参加】;统一实体规范的条约;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国际惯例既包括冲突法领域的惯例,也包括实体法领域的惯例。
(二)国内渊源
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国内判例。国内判例主要在普通法国家中作为国际私法的表现形式,但在中国判例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只对具体案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不能直接适用
【在我国,判例和一般法理学说不是正式的法律表现形式,有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的原则【主观题】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因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
具有法律人格。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都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名词解释】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国籍的消极冲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生来便无国籍;原来有国籍后来因身份变更或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以及属于何国国籍无法查明。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注意一般还会结合继承法的内容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为货币,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总结: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活动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民法典》以8周岁作为区分界线。《民法典》第17-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总结:看登记设立地,但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样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或设立登记法
【有关法人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不考虑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住所
在我国,国籍:登记设立地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

外国法人认可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国法人都是根据某一国家的法律而核准成立的,因此,它只在其属人法国家才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超出了这个国家的范围,外国法人就没有当然的法人资格了。因此,外国法人如果需要在内国取得法人资格和进行民事活动,就必须要经过内国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就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对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对已存在的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定,而不是重新赋予其法律人格,不是成立新的法人。外国法人都要经过内国认可后方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前程。因此,一个外国法人要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同时符合该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和内国有关对外国法人的规定。
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外国法人的认可有以下四种方式:
通过条约相互认可,即有关国家通过制订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的法人。

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一般认可对外国法人只要依内国法的规定办理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特别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通过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这种程序有利于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但逐个认可,程序繁琐,不便于国际经贸活动的进行。
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我国:
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一般认可
以外国公司或企业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 特别认可程序。

国家在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与自然人和法人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有所不同,其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主观题】
其一,国家首先是主权者,这种身份决定了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场合和范围十分有限,国家只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或者说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
其二,尽管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仍然是主权者,但一旦它直接参与之,就意味着它同时具有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的身份,也就是说,它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出现的。根据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家首先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应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以免背离这一基本原则。
其三,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的。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国有公司和企业不能代表国家。
其四,国家作为特殊主体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总是以国库财产作为后盾,以国库财产为基础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讲,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其五,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国家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根据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理应与对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但国家毕竟又是主权者,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另一个国家行使国家权力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除非国家同意,国家免受外国的行政管辖、司法管辖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豁免【联系公法】

国际组织的特殊性【主观题】
国际组织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组织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不同的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差异较大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应依照成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公约;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非成员国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该国的认可;非政府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限于行为地法。

习题
杰克因放烟花受伤索赔案
1978年7月4日,美国人吉米和他的朋友乔治在他家门口燃放烟花。烟花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站在他们身后不远处观看的吉米的弟弟杰克飞去,击伤了杰克的右眼。事后发现,这个烟花是从中国进口的带烟带响“空中旅行”,于是,杰克的父母就委托律师,于1979年4月向美国得克萨斯州某地区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做烟花的生产制造厂商并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花的美国某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原告要求100万美元作为损害赔偿,同时对被告处以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计600万美元。
原告认为,该烟花由中国制造,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险性,从而导致杰克人身受到伤害。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法院能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
答:在本案中,美国法院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国际公法,各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未经中国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既不是烟花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经营该烟花的出口贸易。因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不恰当的。本案中,进行该项烟花出口贸易的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是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可以在国外起诉和应诉,因此,原告在被告的选定上是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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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09: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很棒啊,知识点梳理的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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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09: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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